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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原謙源商號宅第甕牆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17/6/1
發文日期:2017/6/1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63805408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原謙源商號宅第甕牆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歷史建築名稱:雲林縣歷史建築「原謙源商號宅第甕牆」。
二、種類:其他(甕牆)。
三、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共和街2號。
四、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雲林縣北港鎮廟西段181地號。
五、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建物及土地面積為2.385平方公尺。
六、登錄理由:
(一)具歷史文化價值者:與顏謙源郊商之歷史相關。
(二)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:砌築工法表現地方營造技術特色,已成為北港地域的重要風貌。
(三)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:斗子砌外牆作工細膩,具技術史上之意義。
(四)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:北港唯一僅存甕牆,見證暗街仔之發展歷史。
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款登錄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